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2014年法律知識輔導講義,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第三章 行政法
[大綱要求]
1、行政法概述。熟悉行政行為、種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了解行政法的涵義與特征
2、行政處罰法。掌握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熟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3、行政復議法。掌握行政復議范圍、申請、受理、決定;熟悉行政復議的原則;了解行政復議的涵義與特征
4、行政訴訟法(中級要求)。掌握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起訴和判決;熟悉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行政訴訟管轄、受理和審理;了解行政訴訟的涵義與特征
[主要考點內容]
初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復議范圍、申請、受理、決定;
中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復議范圍、申請、受理、決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起訴和判決;行政訴訟管轄、受理和審理;
[重 點]
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復議范圍、申請、受理、決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起訴和判決;行政訴訟管轄、受理和審理;
[難 點]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涵義與特征(p423)
1、涵義: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特征:內容廣泛性;形式多樣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二、行政處罰法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掌握p424)
1、行政處罰種類(2008、2009年考點)
《行政處罰法》角度:(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法學理論角度:申誡罰、財產罰、能力罰和人身罰
2、行政處罰的設定(2006、2008、2010年考點)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作了下列規定:
(1)法律的設定權。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
律設定。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委規章的設定權。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5)地方規章的設定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一般稱為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3、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掌握p427)
1、行政處罰管轄權的確立原則(2007年考點)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職能管轄、除外原則、指定管轄
2、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原則。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
3、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以下三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發病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略)
(三)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掌握p428)
1、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
查明事實原則;事先告知權利原則;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2、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做出決定的方式和步驟。除可以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都適用一般程序。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3)聽證程序(2005年考點)。
適用于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罰款
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
上的罰款
3、行政處罰的執行原則(2004年考點)
自覺履行和強制執行相結合原則;行政復議和行政執行不停止執行原則;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在簡易程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當場不收繳事后難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
三、行政復議法(案例分析題)
(一)行政復議特征與原則
1、行政復議特征
2、行政復議原則——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略)(p432)
《行政復議法》第6條
(三)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p434)
1、期限: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形式:書面申請、口頭申請
3、管轄: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管轄;上級地方政府管轄;省級政府派出機構管轄;本機關管轄;其他特殊管轄
4、限制
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已經依法受理的;(2)按規定應當先進行行政復議的
5、受理(2008年考點):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掌握p436)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撒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適用依據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3、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自覺履行、期限履行、強制執行
四、行政訴訟法(中級要求)(案例分析題)
(一)行政訴訟特征與原則
1、特征(2005年考點)
(1)原告必須是行政相對人
(2)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糾紛,不同于民事訴訟和行政復議
2、原則
(1)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則
(2)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行政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不予受理范圍(略)(p439)(2005、2010年考點)
(三)行政訴訟管轄(p440)
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四)行政訴訟的起訴、受理、審理和判決
1、提起行政訴訟符合的條件(p441)(2008年考點)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提起訴訟期限(2006年考點)
不服行政復議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自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
3、受理:法院接到起訴狀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4、判決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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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