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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
第一節 票據法
一、票據法概述
(一)概念與特征(P517)
1、概念
廣義票據:商業活動中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提單、股票、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
狹義票據:貨幣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我國票據法所指的票據
(二)作用與種類(P518)
1、作用:支付作用、匯兌作用、信用作用、融資作用
2、種類:匯票、本票、支票
(三)票據法概念與特征
1、概念
廣義:各種法律中有關票據規定的總和
狹義:票據法典--我國的《票據法》
2、特征:強行性和技術性
(四)票據法律關系(P519)
票據法律關系要素:
1、主體:通過實施票據行為取得一定權力,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票據法律關系主體分類:
(1)基本當事人與非基本當事人;(2)債權人與債務人;(3)前手與后手
2、客體: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貨幣
3、內容:票據當事人依據票據法律規范所形成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五)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P520)
1、非票據關系:票據法規定的與票據行為有密切聯系,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返還的非票據關系和利益返還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民法上與票據有關但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資金關系
(六)票據行為(掌握P521)
1、概念與特征
(1)票據行為: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要式法律行為,如出票、背書、保證和承兌等
(2)特征: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
2、票據行為種類
(1)主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生的行為。僅指出票行為(簽發票據和交付票據)
(2)從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關系變更或消滅的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等
3、票據行為的要件
票據行為必須具備法定要件才能成立和有效:
(1)實質要件: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
4、票據行為的代理要件
(1)在票據上明示本人的名義
(2)在票據上標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簽章
(七)票據權利
1、概念與種類(P523)
(1)概念: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2)種類: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取得的途徑(P523)
(1)從出票人處取得
(2)通過票據背書轉讓等方式從持票人處受讓取得
(3)依照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出于惡意或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不得享受
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消滅(掌握P523)
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履行、免除、抵銷、時效屆滿等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P524)
(1)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
行使手段:請求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
(2)票據權利保全:票據權利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喪失,以票據法規規定所為的行為
保全措施:防止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防止追索權的喪失而采取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據權利補救措施(掌握P524)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7、利益返還請求權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八)票據抗辯(掌握P525)
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1、物的抗辯:基于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可以對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稱絕對抗辯.具體包括:
(1)票據無效的抗辯--記載事項欠缺或記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等
(2)依票據記載提出的抗辯--票據未到期、請求付款的地點與票據記載不符等
(3)票據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的抗辯--已付款或票據已作出除權判決等
(4)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性的抗辯--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等
(5)票據系偽造或變造的抗辯
(6)票據權利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
2、人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僅可以對特定的票據債權人提出的抗辯,又稱相對抗辯。分為:
(1)一切票據債務人均可以對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
債權人欠缺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票據債權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
院宣告破產等;
票據債權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背書不連續等。
(2)僅可由特定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
基于基礎關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辯--直接當事人之間欠缺對價;原因關系無效等
基于票據關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辯--直接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抵銷或債務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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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