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之《法律基礎知識》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第三節 消費稅
一、納稅人、征稅范圍與稅率
1、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目前,應稅消費品中,除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由生產、進口環節改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外,其它的應稅消費品都是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一次性繳納,以后的批發、零售環節不再繳納。從2009年5月1日起,對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5%的消費稅。
2、征稅范圍--14個稅目(掌握P481)
3、稅率
固定稅率:啤酒、黃酒和成品油
復合稅率:卷煙(消費稅比例稅率從2009年5月1日起做了調整:70元/標準條以上(含)比例稅率為56%,70元/標準條以下比例稅率為36%)和白酒
比例稅率:其他稅目
二、消費稅計稅依據(P482)
1、銷售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
銷售額(和增值稅的規定一樣,不含增值稅)或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
(1)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繳納消費稅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從量征收,計稅依據為移送使用數量,
從價征收,計稅依據為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售價,無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組價=(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
委托加工涵義: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
從量征收,計稅依據為移送使用數量,
從價征收,計稅依據為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售價,無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材料成本指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增值稅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4、進口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
從量征收,計稅依據為進口數量
從價征收,計稅依據為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
稅稅率)--進口卷煙和白酒除外
三、稅額的計算(掌握P483)
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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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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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價定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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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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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量定額計稅(啤酒、黃酒、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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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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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合計稅(白酒、 卷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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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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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期限與減免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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