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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含義
(一)審計的定義
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職能)
審計是由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對象,對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的全部或一部分經濟活動的有關資料,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審核檢查,收集和整理證據,以判明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和經濟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并出具審計報告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按照實施審計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國家審計也稱政府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代表國家依法進行的審計,主要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及公共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
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社會審計也稱獨立審計、民間審計或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
審計監督區別于其他經濟監督的根本特征是獨立性。
(二)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
審計主體通常是指審計關系中的審計人,即接受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的授權(或委托)而實施審計的主體。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主體是專職機構和專業人員。
審計客體是接受審計人審計的經濟責任的承擔者和履行者,即被審計單位。
(三)審計對象
審計對象是以各種資料反映的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是審計行為所指向和作用的承受體。簡而言之,審計對象是審計客體的經濟活動。
審計的獨立性
(一)審計獨立性的表現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也是審計區別于其他管理活動的獨特之處。表現在組織機構、業務工作、經濟來源和人員上的獨立等多方面。(記憶)
組織機構的獨立是審計工作獨立性的保障。
業務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審計工作不能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擾,并且審計人員要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對被審查事項作出評價和鑒定。
經濟來源上的獨立是審計工作保持獨立性的物質基礎。
人員上的獨立要求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
(二)國內外有關審計獨立性的表述(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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