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企業財務管理第二章審計法第一節的內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審計
1.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2.實質:審計實質是由專業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3.分類:根據審計的主體和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二)審計法
1.審計法的淵源:
(1)《憲法》中關于國家審計的規定,我國l982年《憲法》規定了國家審計監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審計法》;
(3)行政法規,指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或者由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發布的關于國家審計的規范性文件;
(4)部門規章,指國務院審計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關于審計的規范性文件;
(5)地方審計法規,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審計法規。
2.重要時點:
(1)1994年8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審計法律。2006年2月28日,對審計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l997年10月,國務院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1.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客體: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具體反映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中。
3.內容:指主體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由審計法明確規定。
二、審計監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2.獨立審計原則
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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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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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
2.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3.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在部分城市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 |
負責人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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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 3.審計署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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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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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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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
負責人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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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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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單】(2010初)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有權提名審計署審計長人選的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C.國家主席
D.國務院總理
『正確答案』D
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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