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5/19 11:41:02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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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2014年法律知識輔導講義,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三、審計管轄
(一)審計管轄的概念及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
審計管轄是關于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分工的制度。
審計管轄原則:
即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原則;指定管轄原則。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
某一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哪級政府,某一單位的財務關系隸屬于哪級部門,則該部門、單位就是該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
如中央各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中央財政,則是審計署的審計管轄范圍。省級各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省級政府財政,則是省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原則
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與政府及部門不存在財政、財務上的隸屬關系,不能用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確定審計管轄,但其國有資產接受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監督管理,這就形成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
3.指定管轄原則
是指兩個以上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的劃分發生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的原則。
(二)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審計法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是有限制的。
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事項,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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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