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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第七章講義(2)

發表時間:2011/11/11 10:26: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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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二、匯票

(一)匯票概念與分類(P526)

1、概念: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特征

(1)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

(2)屬于委托證券,而非自付證券(本票)

(3)須經承兌

(4)付款日不同--見票即付、定日付款

3、分類: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二)匯票的出票(掌握P527)

1、概念與記載事項

(1)概念:出票人簽發匯票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記載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委托;金額;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應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匯票承兌和付款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對付款人的效力--當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承擔付款的義務

(三)匯票的背書(掌握P528)

1、概念與分類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1)轉讓背書: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

票不得轉讓。

(2)設質背書: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3)委任背書:持票人委托他人收款而為的背書。應當以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

2、背書的格式

(1)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名稱和背書日期

(2)可以記載的事項:例如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不得記載的事項: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的效力

(1)票據由背書人向被背書人轉移

(2)背書人負有擔保責任

(3)持票人的權利證明

(四)匯票的承兌

1、概念和效力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后應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的順序

(1)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見票即付的匯

票無需提示承兌,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則應提示承兌。

(2)承兌。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

拒絕承兌。

(五)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匯票的保證

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匯票保證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

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3)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2、票據的付款(掌握P530)

(1)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

(2)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

提示付款。

(3)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

(4)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

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3、匯票追索權(掌握P531)

行使追索權的情形: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追索程序:取得拒絕證明;通知拒絕事由;確定追索對象

追索金額: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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