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審計理論與方法
第二章 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家審計機關
知識點一、國家審計機關設置
(一)立法型(二)司法型(三)行政型(四)獨立型
知識點二、國家審計機關基本任務
(一)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審計相關法規制度;
(二)按規定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三)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
(四)領導、管理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
(五)其他
知識點三、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根據《審計法》規定,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是:
(一)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就審計事項提供所有資料 。
(二)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事項的調查和取證。
(三)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四)審計機關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糾正意見,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五)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六)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相關機關予以協助。
知識點四、國家審計機關職責
根據《審計法》規定,我國審計機關具體職責為(7條)
知識點五、國家審計機關管轄范圍規定
(一)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確定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二)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和派出機構的審計范圍確定按照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相適應,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資源的原則確定。
(三)審計范圍的特殊規定
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對中央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不受已劃定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第二節 內部審計機構
依據相關規定對部門、單位實施內部審計監督的專門組織。
知識點一、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
類型:董事會領導體制、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領導體制、總經理領導體制、財務副總經理領導體制
知識點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按照《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7條)
知識點三、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03年)中規定的權限主要有(10條)
知識點四、內部審計機構的法律責任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03年)規定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或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社會審計組織
知識點一、社會審計組織的設置
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知識點二、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范圍
主要業務范圍:審計業務、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一)審計業務(4項)
(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7項)
知識點三、社會審計組織的權限
(一)國家機關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鑒定、驗資等事項,可以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授予審計事務所權限
(二)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時,應當在委托書或者協議書中,約定有關查閱賬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財的權限。
知識點四、社會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證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四)《公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五)《刑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四節 防范法律責任風險的對策
對策:
(一)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組織的責任
(二)嚴格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
(三)聘請專家和法律顧問
(四)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
(五)為審計人員提供充分的職業培訓和職業咨詢
(六)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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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