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收入的分類
1.以財政收入的形式為標準分類(按財政收入項目分類)
稅收收入: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也是主要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
非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2.以財政收入的征收權力為標準分類
強制性財政收入:政府依據強制性財政征收權力所取得的財政收入,主要包括:①稅收收入;②罰沒收入;③強制公債;④戰爭賠償收入
非強制性財政收入:政府依據法定的非強制性財政征收權所取得的財政收入,主要包括:①國有資產收益;②自由公債收入;③政府收費;④專項基金;⑤其他收入
3.以財政收入的管理權限為標準分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二)稅收的分類及運用
1.稅收及其分類
稅收作為一種政策工具,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這三個特征使稅收調節具有權威性。
(1)按征稅對象分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
流轉稅(商品稅):對商品和勞務交易中的流轉額或增值額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
所得稅(收益稅):對個人和公司的所得征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資本利得稅、超額利潤稅、戰時利得稅、房地產收益稅等
財產稅:對納稅人的財產按數量或價值征稅,包括:一般財產稅、個別財產稅(土地稅、房地產稅)、遺產稅、繼承稅、贈與稅等
行為稅:對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征稅,包括: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
資源稅:對開發、利用和占有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2)按稅負是否易于轉嫁分類——直接稅和間接稅
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由納稅人直接承擔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等
間接稅:納稅人比較容易將稅負轉嫁給負稅人的稅種,主要包括對物品和勞務的交易課征的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
(3)按計稅標準分類——從價稅和從量稅
從價稅: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量為標準計算征收,稅額的多少將隨著價格的變動而相應增減
從量稅:按征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積、面積等為標準,采用固定稅額征收
(4)按稅收管理和使用權限分類——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中央稅:稅源集中、收入充足和穩定、由全國統一立法和統一管理的稅種
地方稅;稅源分散、與地方經濟利益聯系緊密、由地方政府征收和收入歸地方政府支配的稅種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稅種
2.稅收的調節作用與效應
(1)宏觀稅率:總稅額占國民收入的比重,用于衡量財力集中與分散程度
①宏觀稅率高意味著政府集中掌握財力的能力強,反之則低;
②政府提高宏觀稅率(緊縮性財政政策),更多收入由民間流向政府,民間部門需求下降、產出減少,使經濟收縮;反之使經濟擴張。
(2)稅負分配
①由政府部門進行:通過稅種選擇和制定不同的稅率來實現;
②通過市場活動進行:通過稅負轉嫁的形式體現,結果使納稅人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不相同,即在政府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而進行的稅負再分配。
(3)稅收優惠與處罰——為了某些特殊需要而實行的鼓勵性或處罰性措施,如減稅、免稅以及建立保稅區等,罰款、征收滯納金等。
3.稅收原則
(1)效率原則
(2)公平原則
(3)穩定原則
(4)財政原則
4.稅收的轉嫁與歸宿
(1)稅收轉嫁: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將自己應當承擔的稅款全部或部分轉嫁給他人的過程。
前轉:納稅人(賣方)提高價格,將所納稅款向前轉移給商品或要素的購買者(買方)
后轉:納稅人壓低進價、壓低工資、延長工時等,將所納稅款向后轉移給商品或要素提供者
(2)稅收歸宿:稅收轉嫁的終點,即稅收的實際負擔者。
①稅收的法定歸宿說明誰在法律上負責納稅;
②稅收的經濟歸宿說明到底誰真正負擔了稅收,反映由征稅引起的私人真實收入的變化。
(三)債務收入的分類及運用
1.債務收入及其特征
(1)具有財政與信用的雙重屬性;
(2)以政府信譽和國家資產作擔保,具有較高的信譽;
(3)靈活性——發行規模和范圍、償還期限和形式都可以靈活調劑;
(4)有償性——政府與債券持有人之間是債務與債權關系。
2.會計學視角的政府債務(公共風險視角下的政府顯性直接債務)分類
償還期限:短期公債(1年以內)、中期公債(1年以上10年以下)、長期公債(10年以上)
籌措和發行;地域內債(境內發行)、外債(在國外的借款及在國外發行的公債)
發行主體:中央公債(中央政府發行與償還,亦稱國債)、地方公債(地方政府發行和償還)
國家舉債的形式:政府借款:手續簡便,成本費用較低,不具有普遍性
發行債券:普遍性,法律保證性,持久性,成本較高,需要有發達的信用
流通性:上市公債、非上市公債
發行方式:強制公債、自愿公債
3.公債的作用
(1)彌補財政赤字(最初功能)
(2)調節貨幣供求、協調財政與金融關系——國債的市場操作是溝通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主要載體
①淡化財政赤字的通貨膨脹后果;
②增強中央銀行靈活調度貨幣供應的能力。
(3)調節民間部門的投資或消費——擠出效應
政府出售債券相當于收回流通中的部分資金。由于公債信用風險很低并且利息不征稅,使投資者偏好于投資公債。在貨幣供給不變的前提下,發行公債會在一定程度上使民間部門的投資或消費資金減少,從而對民間部門的投資或消費起調節作用。
4.債務償還與債務風險
(1)政府償債能力是指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用于償付公債本息的財力。
①負債率=年末債務余額/當年GDP
②債務依存度=當年債務發行額/(當年財政支出+當年債務還本付息額)
③償債率=年度還本付息額/當年可支配財力
④赤字率=當年赤字額/當年GDP
(2)政府債務風險就是指政府債務與其資產在規模和結構上不匹配,使得政府債務的可持續性和經濟社會發展受到損害的一種可能性。
(四)非稅收入的分類及運用
1.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政府性基金;
3.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4.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5.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罰沒收入;
6.彩票公益金;
7.以政府名義接受捐贈的收入;
8.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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