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的含義
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本質特征,職能)
審計是由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對象,對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的全部或一部分經濟活動的有關資料,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審核檢查,收集和整理證據,以判明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和經濟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并出具審計報告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圖
按照實施審計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2020年變化)
國家審計:也稱政府審計,是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獨立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活動。(原來表述為財政、財務)
內部審計: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規范的程序和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組織改善治理和管理,幫助組織增加價值,實現其目標。
社會審計:
社會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相關經濟活動及其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其中,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提供合理保證,以積極方式提出意見,增強除管理層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信賴的程度。
(二)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
審計主體:審計人,審計主體是專職機構和專業人員。
審計客體:被審計單位。
(三)審計對象
審計對象是審計客體的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獨立性
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在我國經濟監督體系包括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金融監督、工商行政監督、物價監督、統計監督和會計監督等。)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也是審計區別于其他管理活動的獨特之處。表現在組織機構、業務工作、經濟來源和人員上的獨立等多方面。(記憶)
組織機構的獨立是審計工作獨立性的保障。
業務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審計工作不能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擾,并且審計人員要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對被審查事項做出評價和鑒定。
經濟來源上的獨立是審計工作保持獨立性的物質基礎。
人員上的獨立要求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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