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受托經營、受托管理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下,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一)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我國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記憶幾個有代表性的時間:
西周就出現了帶有審計性質的財政經濟監察工作,設“宰夫”。
秦、漢兩代采用“上計制度”。
唐朝前的“比部審計制度”。
宋代設立審計司和審計院,出現“審計”一詞命名的審計機構。
民國時期,北京政府初期設立臨時審計機關——審計處,后根據《中華民國約法》改為審計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12月4日,人大通過修改的《憲法》,規定我國建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
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設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建立。
補充:法律效力的層次
①憲法,全國人大;
②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③行政法規,國務院;
④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規范性文件);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政府。
199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令發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2010年2月,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的范圍,規范了審計監督的權限,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于2010年7月8日經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其中明確規定: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和優化審計署職責。中央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在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方針政策,審議審計監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審議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審議決策審計監督其他重大事項等。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
2.西方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略)
(二)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國外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它是經營管理實行分權制的產物。現代內部審計是20世紀40年代末才形成的。其主要標志:一是審計的方法從過去的詳細審計改變為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為基礎的抽樣檢查;二是審計的領域從財務收支擴大到經營管理;三是建立內部審計理論體系,指導內部審計實踐;四是制定內部審計標準;五是建立內部審計職業,創建內部審計團體。(2019年變化)
2.我國內部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985年審計署頒布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要求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我國的內部審計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是代表國家利益,監督企業遵紀守法;二是對本單位領導負責,確保企業經營決策所需信息的可靠性。
(三)社會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國外社會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6世紀末期產生。1720年,英國發生一起有名的南海公司破產案,查爾斯·斯耐爾對南海公司的會計賬目進行審查,成為注冊會計師第一人。
2.我國社會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0條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批準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辦查賬業務。”
1986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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