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質量控制的具體措施(2020改寫)
(一)國家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審計機關應當針對下列要素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審計質量責任;審計職業道德;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業務執行;審計質量監控。
1.審計質量分級責任制(注意不同級的工作內容)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
(1)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職責(干活)
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職責是:按照分工完成審計任務,獲取審計證據;如實記錄實施的審計工作并報告工作結果;報告不符合國家審計準則的行為或者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2)審計組主審的工作職責(幫組長干活)
審計組主審按照審計分工和審計組組長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起草審計實施方案、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對主要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查證;協助審計組組長組織實施審計;協助審計組組長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組織審計項目歸檔工作;完成審計組組長委托的其他工作。
(3)審計組組長的工作職責(帶隊)
審計組組長是審計現場業務、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工作職責是:編制、審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組織編制并審核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專題報告、審計信息等審計結果類文書;配置和管理審計組的資源;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4)審計機關業務部門的工作職責(檢查)
提出審計組組長人選;確定審計組成員和聘請外部人員事宜;指導、監督審計組的審計工作;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事項移啊送處理書等審計項目材料;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審計機關業務部門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還應當承擔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審計實施和匯總審計結果的職責。
(5)審計機關審理機構的工作職責(獨立檢查)
審計機關審理機構的工作職責是:審查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提出審理意見;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6)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審批)
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是:審定審計項目目標、范圍和審計資源的配置;指導和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審定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負責審計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2.審計業務執行控制
(1)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控制
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控制是審計業務執行控制的起點。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以加強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控制。
(2)審計方案控制
審計方案包括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兩者的控制作用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計組應當嚴格執行審計工作方案的各項要求。
審計實施方案的調整一般應當由審計組組長批準。需要調整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和現場審計結束時間等重要內容時,則應當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3)審計現場控制
審計現場控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審計項目督導,二是審計記錄。
審計項目督導:是指審計組組長對審計組成員進行培訓、指導和工作審核。
審計記錄:審計組成員所執行的審計業務都應當留下痕跡,以便支持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
(4)審計復核
現場工作,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審計復核是在審計組完成審計,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對審計項目實施情況和審計結果類文書所進行的檢查。
(5)審理
(6)總審計師審核
(7)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8)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
3.審計質量監控: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審計業務年度考核、審計質量控制評估、其他(健全外部監督機制)
(1)審計業務質量檢查
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可以分為內部檢查和外部檢查兩種。內部檢查是指審計機關對其所屬業務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外部檢查是指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或者上級審計機關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進行交叉互查。
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可以采取報送檢查、就地檢查兩種方式。
審計業務質量檢查的主要方法有:面談,審閱,調查。
審計業務質量檢查結果的運用一般體現在四個方面:
①通報檢查結果,督促被檢查單位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推廣審計質量控制工作的經驗做法。
②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審計決定。如,依法直接或者責成其在規定期限內變更或者撤銷。
③將審計業務質量檢查結果與審計業績考核相結合。
④通過問題反饋,改進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設計,提高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審計業務年度考核
審計業務年度考核對象是審計機關的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審計業務年度考核一般運用量化考核方法。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審計業務成果考核和審計項目過程控制考核兩類。
(3)審計質量控制評估
審計質量控制評估的主體是審計機關。
審計質量控制評估的目的是及時發現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加以糾正或者改進,以便提高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水平,提升審計業務質量。
審計質量控制評估的方式多樣:可以結合日常管理工作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既可以由內部機構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既可以專門開展,也可以通過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審計業務年度考核和優秀審計項目評選等方式開展。審計質量控制評估的方法主要有分析、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座談、征集意見、審核文件等。
(4)健全外部監督機制。特約審計員制度,新聞媒體和社會群眾的監督
(二)內部審計機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2020新增)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其審計工作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和執行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的過程。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制定并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與程序負總體責任。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審計活動遵循內部審計準則和本組織審計工作手冊的要求;審計活動的效率及效果達到既定要求;審計活動能夠增加組織的價值,促進組織實現目標。
1.內部自我質量控制;
2.外部評估。
(三)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控制制度(2020新增)
1.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目標和要素
目標:
(1)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以及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相關服務準則的規定;
(2)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要素:
(1)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2)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3)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4)人力資源;
(5)業務執行;
(6)監控。
其中:
(1)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5)業務執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要求項目合伙人負責組織對業務執行實施指導、監督與復核。
為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目合伙人才能出具報告。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挑選不參與該業務的人員,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做出客觀評價的過程。(類似于國家審計中的審理)
(6)監控。(類似國家審計中審計質量監控)
以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關、適當的,并正在有效運行。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在每個周期內,應對每個項目合伙人的業務至少選取一項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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