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證據的含義及作用
含義: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全部信息,包括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和對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查所獲取的證據。
作用:在審計工作中,確立審計目標,然后圍繞審計目標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運用審計方法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以審計證據證實審計目標,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或做出審計決定。
1.審計證據是評價審計事項的事實根據
2.審計證據是形成審計意見或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
二、審計證據的分類(結合案例分析題)
(一)審計證據按其形式不同分類
審計人員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可以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視聽或電子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環境證據。
1.實物證據:實物證據通常包括固定資產、存貨、有價證券和現金等。實物證據是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取得的,用以確定實物資產的存在性。但資產的所有權歸屬、資產的質量和分類還需要取得其他的審計證據。
2.書面證據:書面證據往往是審計證據中的主要部分,數量多、來源廣。
3.口頭證據:在取得口頭證據時,應將其轉換成書面記錄,并取得提供證據者的簽字蓋章。一般情況下,口頭證據需要得到其他相應證據的支持。
4.視聽或電子證據:隨著科學技術和審計技術方法的發展,此類證據將成為經常運用的審計證據。
5.鑒定和勘驗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是指因特殊需要審計機關指派或聘請專門人員對某些審計事項進行鑒定而產生的證據(例如票據真偽)。這種證據實際上是書面證據的特殊形式。
6.環境證據:環境證據一般不作為主要證據,但它可以幫助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事項所處的環境。(如:經濟形式、地理位置、管理狀況)
(二)審計證據按其來源不同分類
審計證據按其來源不同分為親歷證據、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
1.親歷證據:親歷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工作時親眼目擊、親自參加或親自動手取得的證據。例如,審計人員監督財產物資盤點。
2.內部證據:例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其他單位填制的書面資料,如其他單位填制的發票、收據、對賬單等。
3.外部證據:外部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從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取得的審計證據,包括其他單位陳述和外來資料。其他單位陳述是指其他單位應審計人員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所寄存的財物的說明、經濟業務往來情況的說明等。外來資料是指審計人員從其他單位取得的證明審計事項的憑證、賬目、報表、合同、文件的摘錄等。
(三)審計證據按其相互關系分類
證實某一審計目標需要一系列的證據,按這些證據間的關系可將證據分為基本證據和輔助證據。
1.基本證據:基本證據是指對審計事項的某一審計目標有重要的、直接證明作用的審計證據。基本證據與所要證實的目標有極為密切的關系,例如,賬戶余額證明資產負債表金額的正確性。
2.輔助證據:輔助證據是指對審計事項的某一審計目標具有間接證明作用、能支持基本證據證明力的證據。環境證據通常作為輔助證據。
取得基本證據最為重要。但是要獲取充分、可靠的證據體系,單靠基本證據是不夠的。
三、審計證據的質量特征
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
1.適當性: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是指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與審計事項及其具體審計目標之間的邏輯關系。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真實、可信。
2.充分性: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審計人員在評估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和審計證據質量的基礎上,決定應當獲取審計證據的數量。
但并不是說審計證據的數量越多越好,審計人員應考慮取證的經濟性。但對于重要審計事項,不應以審計成本高或獲取證據難度大為由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
3.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①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征,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②審計證據的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即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③盡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么審計人員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四、審計證據的決策
審計證據的收集、鑒定、整理與分析構成了審計證據決策的全過程。需指出的是,審計證據的收集、鑒定、整理與分析并不是互不相關的獨立環節,相反,它們時常交叉進行。
(一)審計證據的收集: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第六章)
(二)審計證據的分析(判斷是否符合證據的特征)
審計人員需要對審計證據的適當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進行整理分析,如果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進一步取證。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分析
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分析時,應當關注下列方面:
(1)一種取證方法獲取的審計證據可能只與某些具體審計目標相關,而與其他具體審計目標無關;(例如實物證據)
(2)針對一項具體審計目標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者獲取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例如證明真實性目標)
如果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就應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加以判斷。對那些與審計目標無關的資料應予以舍棄。
(三)審計證據的分析的方法(一般了解)
審計人員必須對審計證據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有:分類、計算、比較、綜合。
(四)影響審計證據決策的因素(一般了解)
審計人員應圍繞審計目標決定收集和篩選哪些審計證據。一般說來,影響審計證據決策的因素如下:
1.風險因素:根據取得的證據得出某種結論或提出某種審計意見時所承擔的風險。在綜合審計證據時,要充分考慮此類證據體系的完整性。
2.成本效益因素:審計人員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高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
3.重要性因素:判斷證據是否重要就是指某一審計證據對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是否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證明同樣性質的問題,金額大的審計證據比金額小的審計證據更重要。而證明不同性質問題的證據相比較,證明違反財經法紀的證據比證明會計核算差錯的證據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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