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組成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
應當在實施項目審計前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由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組組長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組成員中確定主審。
成立審計組考慮三方面問題:
(1)人員素質;
(2)保持連續性,必要時也需要輪換;
(3)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2.進行調查了解
審計組應當調查:
(1)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
(2)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及其可能性;
(3)確定審計應對措施;
(4)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風險導向審計的思路)
第一,調查的內容
審計人員可以從下列方面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內部和外部的總體情況)
(1)單位性質、組織結構;
(2)職責范圍或者經營范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
(3)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其執行情況;
(4)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
(5)適用的業績指標體系以及業績評價情況;
(6)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第七章)
(7)相關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情況;
(8)經濟環境、行業狀況及其他外部因素;
(9)以往接受審計和監管及其整改情況;
(10)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二,調查的方法:
(1)書面或者口頭詢問被審計單位內部和外部相關人員;
(2)檢查有關文件、報告、內部管理手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和操作手冊;
(3)觀察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場所、設施和有關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
(4)追蹤有關業務的處理過程(穿行測試);
(5)分析相關數據。
第三,調查的范圍
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運用職業判斷確定調查了解的范圍和程度,重點調查了解已經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四,判斷標準(如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
職業判斷所選擇的標準應當具有客觀性、適用性、相關性、公認性。(第五章)
第五,如何判斷“重要問題”
審計人員應當運用職業判斷,根據可能存在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生的具體環境,判斷其重要性。(在調查階段需要做的)
審計人員判斷重要性時,應關注:性質嚴重,金額大。
審計人員判斷重要性時,可以關注下列因素:(性質、金額)
(1)是否屬于涉嫌犯罪的問題;
(2)是否屬于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問題;
(3)是否屬于故意行為所產生的問題;
(4)可能存在問題涉及的數量或者金額;
(5)是否涉及政策、體制或者機制的嚴重缺陷;
(6)是否屬于信息系統設計缺陷;
(7)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的關注程度;
(8)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
審計組應當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以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
審計人員認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測試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2020新增)
(1)某項內部控制設計合理且預期運行有效,能夠防止重要問題的發生。
(2)僅實施實質性審查不足以為發現重要問題提供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決定不依賴某項內部控制的,可以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被審計單位規模較小、業務比較簡單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
審計人員認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安全性:(2020新增)
(1)僅審計電子數據不足以為發現重要問題提供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
(2)電子數據中頻繁出現某類差異。
3.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編制和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形式。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持續關注已做出的重要性判斷和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是否恰當,及時做出修正,并調整審計應對措施。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組應當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1)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工作方案發生變化的;
(2)審計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的;
(3)重要審計事項發生變化的;
(4)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5)審計組人員及其分工發生重大變化的;
(6)需要調整的其他情形。
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經審計組組長審定,并及時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備案。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審定。
4.獲取審計證據,進行審計記錄
審計人員可以采取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的特征。
對于重要問題,可以圍繞下列方面獲取審計證據:
(1)標準、(2)事實、(3)影響、(4)原因。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實施審計的過程、得出的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
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管理事項:(2020新增)
(1)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2)所聘請外部人員的相關情況。
(3)被審計單位承諾情況。
(4)征求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意見的情況、被審計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及人員反饋的意見及審計組的采納情況。
(5)審計組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和審計報告討論的過程及結論。
(6)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的復核情況和意見。
(7)審理機構對審計項目的審理情況和意見。
(8)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審定過程和結論。
(9)審計人員未能遵守本準則規定的約束性條款及其原因。
(10)因外部因素使審計任務無法完成的原因及影響。
(11)其他重要管理事項。
5.檢查重大違法行為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涉及金額比較大、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注意:發現重大違法行為的線索,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1)增派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人員;
(2)避免讓有關單位和人員事先知曉檢查的時間、事項、范圍和方式;
(3)擴大檢查范圍,使其能夠覆蓋重大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的領域:
(4)獲取必要的外部證據;
(5)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6)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和配合;
(7)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8)其他必要的應對措施。
總結:審計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1.組成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
2.進行調查了解;
3.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4.獲取審計證據,進行審計記錄;
5.檢查重大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