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程序:是保證實現審計目標的手段。一方面,可以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依法審計,保障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一、國家審計的審計程序
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三個階段。(會區分不同階段的任務,掌握其中涉及的專有名詞)
審計計劃 → 審計實施 → 審計報告
查誰? 怎么查? 結果?
(一)審計計劃階段(2020改寫,新增多,變動大)
1.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范圍,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與內部社會審計區別?)
審計機關按照下列步驟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一步: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
第二步: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
第三步:評估審計機關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2020年新增,和十二章計劃內容相同)
(1)國家和地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2)政府工作中心。
(3)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
(4)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審計的事項。
(5)有關部門委托或者提請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
(6)群眾舉報、公眾關注的事項。
(7)經分析相關數據認為應當列入審計的事項。
(8)其他方面的需求。
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 (2020年新增)
(1)項目重要程度,評估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資金和資產規模等。
(2)項目風險水平,評估項目規模、管理和控制狀況等。
(3)審計預期效果。
(4)審計頻率和覆蓋面。
(5)項目對審計資源的要求。
下列審計項目應當作為必選審計項目: (2020年新增)
(1)法律法規規定每年應當審計的項目。
(2)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要求審計的項目。
(3)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的審計項目。
審計機關對必選審計項目,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
對于上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下級審計機關也可以提出授權申請,報有管轄權的上級審計機關審批,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對于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2020年新增)
(1)涉及宏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體制、機制問題的。
(2)事項跨行業、跨地區、跨單位的。
(3)事項涉及大量非財務數據的。
(4)其他適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的。
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2020年新增)
(1)審計項目名稱。
(2)審計目標,即實施審計項目預期要完成的任務和結果。
(3)審計范圍,即審計項目涉及的具體單位、事項和所屬期間。
(4)審計重點。
(5)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
(6)審計資源。
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形式。
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應當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調整:
(1)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臨時交辦審計項目的。
(2)上級審計機關臨時安排或者授權審計項目的。
(3)突發重大公共事件需要進行審計的。
(4)原定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計劃無法實施的。
(5)需要更換審計項目實施單位的。
(6)審計目標、審計范圍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
(7)需要調整的其他情形。
2.編制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機關業務部門編制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工作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重點;審計工作組織安排;審計工作要求。
實施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可以申請對審計工作方案的內容進行調整,并按審計機關規定的程序報批。
審計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評估執行效果。審計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下達審計項目計劃的審計機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