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取證的具體方法
審計取證具體方法是指直接用于收集審計證據的方法。審計取證具體方法應用于審計程序的準備階段和實施階段。(7種方法的名稱、定義)
一、檢查
檢查,是指對紙質、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或者對有形資產進行審查。包括檢查記錄或文件和檢查有形資產兩種類型。
(一)檢查記錄或文件
1.原始憑證的檢查
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等。業務處理過程中各經辦單位或部門及有關人員蓋章是否齊全,業務內容是否正常,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明細金額與匯總金額是否相符,填制時有無涂改等。
2.記賬憑證的檢查
根據已檢查的原始憑證,查看其摘要是否與經濟活動的內容相一致,會計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確,賬戶的對應關系是否清晰,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有關項目是否填列齊全。同時還要審查編制、復核、記賬、財會主管、單位主管的簽章是否齊全,以查清有關內部控制手續是否落實。
3.賬簿的檢查
4.報表的檢查
檢查報表的項目是否填列齊全,檢查表內的對應關系和平衡關系是否正確無誤、報表的附注是否充分并且正確,有關主管人的簽字蓋章是否齊全等。
5.其他書面資料的檢查
(二)檢查有形資產
檢查有形資產是審計人員對資產實物進行審查。檢查有形資產的方法主要適用于存貨和現金,也適用于有價證券、應收票據和固定資產等。
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二、觀察
觀察,是指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者執行的程序。
通過觀察,審計人員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獲取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生產狀況、業務運行情況及內部控制遵循情況的證據。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于觀察發生的時點。
三、詢問
詢問,是指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有關人員了解關于審計事項的信息。
詢問常在運用其他方法發現疑點和問題后加以運用。詢問必須做成書面記錄,并由答詢人簽字蓋章。
詢問本身不足以發現認定層次存在的重大錯報,也不足以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審計人員還應當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外部調查
外部調查,是指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方式的不同,外部調查可分為現場調查和函證。
現場調查:是審計人員直接到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注冊地或工作地進行實地調查;
函證:是審計人員為證明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載事項而向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函詢證。函證分為積極式和消極式。
積極函證要求收函單位對函詢事項無論與事實相符與否,都應給予復函。收到復函后,應同被審計單位賬面記錄核對,如有不符可再次發函詢證。
積極函證方法在手續上比較麻煩,但是能取得書面證據,提高審計證據的可信性。數額較大、有疑點的往來款項宜采取積極函證方法。
如果函證未得到回復,審計人員應采取其他替代方法予以查證。
消極函證只是在收函單位發現函詢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才予以復函。發函方經過一段時間未收到復函,則可認為所詢證事項與事實相符。消極函證所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如積極函證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可靠。
外部調查的作用:由于外部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是由獨立于被審計單位之外的第三者提供的,因此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術對有關數據計算的正確性進行核對。
可用于對以下資料的審查:
1.原始憑證的計算;2.記賬憑證的計算;3.賬簿的計算;4.報表的計算;5.其他有關資料的計算。
由于重新計算所獲得的證據屬于審計人員的親歷證據,因此通常被認為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六、重新操作
重新操作,是指對有關業務程序或者控制活動獨立進行重新操作驗證。
七、分析
分析,是指研究財務數據之間、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可能存在的合理關系,對相關信息做出評價,并關注異常波動和差異。
常用的方法有: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趨勢分析法。
1.比較分析法
是通過某一財務報表項目與其既定標準的比較,以獲取有關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它包括本期實際數與計劃數、預算數或審計人員的計算結果之間的比較,本期實際數與同業標準之間的比較等。
2.比率分析法
是通過對財務報表中的某一項目同其相關的某一項目相比所得的值進行分析,以獲取實際證據的一種審計方法。
3.趨勢分析法
是通過對連續若干期某一財務報表項目的變動金額及其百分比的計算,分析該項目的增減變動方向和幅度,以獲取有關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
分析方法還包括分析和調查異常變動項目、重要比率或者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情況。分析方法可以運用于審計計劃、審計實施以及審計終結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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