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料
某市審計局于2020年4月派出審計組,對國有控股的臨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該公司收入核算已執行新收入準則。
審前調查了解到,該公司曾多次接受過審計機關審計,2019年度無須合并財務報表,也未發生重大重組業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所得稅稅率為25%。該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利潤表,見表33:
表33 2019年度利潤表 單位:萬元
按照審計組分工,審計人員張磊負責審查損益表項目。通過對上述報表進行分析,他打算將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銷售費用三項列為重點審計領域。張磊查閱了以前年度審計檔案中有關該公司的內部控制調查表,發現該公司在銷售和收款業務方面內部控制總體比較健全,但批準賒銷信用環節存在兩個薄弱點:一是未對新顧客執行信用調查;二是批準賒銷職責設在銷售部門。因此,審前調查時張磊針對上述兩點專門做了了解,該公司介紹已經接受審計建議,批準賒銷現由總會計師簽字,并拿出有關憑證作為佐證,新顧客信用調查也開始進行,但因2019年主營業務增長較快,年底集中發貨,新客戶較多,對有些客戶來不及開展信用調查就辦理了賒銷業務。張磊認為該公司銷售和收款業務內部控制值得信賴,不必進一步測評,可以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
張磊在實質性審查中發現:
1.該公司為奇奇汽車制造廠定制的一批專用鋼板有關銷售記錄如下:合同簽訂日期為2019年10月23日,合同定制的5000噸特種鋼板價稅合計2712萬元,11月1日前預付全部款項,收到貨款后兩個月內交貨,雙方約定的交貨方式是該公司將鋼板發運至奇奇汽車制造廠指定的倉庫。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9年12月30日,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登記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實際收到奇奇汽車制造廠預付款日期為2019年11月18日,發運憑證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該批專用鋼板入庫日期分別為2019年12月28日入庫3000噸、2020年1月12日入庫2000噸,結轉主營業務成本的日期為2020年1月31日。
2.2019年11月銷售給江東船廠的一批鋼板,價值80萬元,屬新產品試用,約定6個月試用期滿符合標準對方付款,否則將退貨。該公司貨已發出,未做主營業務收入,也未結轉主營業務成本。至審計時尚未收到江東船廠貨款。
3.2019年12月銷售給西渡鋼結構公司的貨物,價稅合計300萬元,貨款未收到。對該筆應收賬款函證沒有回函,再打電話詢問,對方回答從未與臨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
4.2019年5月產成品倉庫收發存月報反映:該公司基建部門領用公司自產的M型鋼材50噸,銷售明細賬上未見記錄,也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按實際成本4800元/噸,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國家規定的成本利潤率10%,該M型鋼材當月對外不含稅銷售價為6000元/噸。
5.假定審計方案中將會計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確定為500萬元,臨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張磊所提出的均不是問題,拒絕做賬務調整。
二、要求
(一)請指出將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銷售費用作為利潤表的審計重點是否恰當,并說明理由。如果還有其他補充,也請說明理由。
(二)請指出張磊對該公司銷售和收款業務內部控制做出的評價是否恰當。審計人員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可不必進行控制測試。
(三)請指出張磊在實質性審查中發現的“情況1”和“情況2”是否存在問題,上述情況對公司損益的真實性有哪些影響。
(四)針對張磊在實質性審查中發現的“情況3”,請指出應進一步實施的審計程序。
(五)針對張磊在實質性審查中發現的“情況4”,請指出該如何處理。
(六)請簡要說明審計報告階段對重要性水平的運用,并指出上述發現的問題是否要寫入審計報告,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一)請指出審計重點是否恰當,并說明理由,如還有其他補充,也說明理由: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銷售費用三項與上年相比,絕對額增加較多,應該列為審計重點。另外,作為審計重點的還應該包括管理費用、投資收益和所得稅費用,其原因是:管理費用在營業收入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不增反降,表現異常;本年度投資收益金額較大,而上一年度為0萬元;所得稅費用與利潤總額的比例與稅率相差很大,應查明是納稅調整的原因還是計算錯誤。
(二)請指出內部控制做出的評價是否恰當。哪些情況不必進行控制測試:
張磊認為該公司銷售和收款業務內部控制值得信賴,不必進一步測評,可以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這個觀點是錯誤的。該公司未對新顧客進行信用調查就賒銷,表明其在銷售和收款業務方面內控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審計人員在決定依賴內部控制的情況下,一般應對內部控制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測試,如果上一年度已經測試,則應了解當年是否有新的變化,如果有,則應該對新的變化情況進行測試和評價。只有在被審計單位為小規模單位、相關內部控制不存在、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或者控制測試的工作量可能大于其所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時,審計人員可以不必對相關內部控制進行測試。
(三)請指出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影響:
1.“情況1”是問題。根據新收入準則規定,采用預收賬款方式的應當在將貨物發運至客戶指定的倉庫,即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的時點確認收入實現,不應在2019年度虛開發票虛增收入。該筆錯誤對損益真實性的影響為:2019年,多計主營業務收入2400萬元、多計應交稅費——應稅增值稅(銷項稅額)312萬元、多計利潤2400萬元、多計所得稅600萬元。
2.“情況2”不是問題,對損益的真實性沒有影響。根據新收入準則規定,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商品銷售,如果無法合理估計退貨的可能性,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新產品在試用期內,無法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應在退貨期滿購買方確認接受商品時才確認收入。
(四)請指出應進一步實施的審計程序:
對于“情況3”,應實施必要的追加審計程序,檢查與銷售有關的文件,包括銷售合同、銷售訂單、銷售發票副本、發運憑證;檢查賒銷批準的手續,詢問有關經辦人;尤其關注在對方不承認有此經濟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臨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層的反應,是否有通過法律手段追討該筆欠款的行動或打算,借以判斷虛實,查清是否虛構客戶從中舞弊。
(五)請指出如何處理:
對于“情況4”,將自產貨物用于本單位基建工程,應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在同類產品當月有銷售價的情況下,應將同類產品當月銷售價作為計算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x50x13%=39000元。
(六)指出上述發現的問題是否要寫入審計報告,并說明理由:
在審計報告階段,審計重要性水平將作為衡量標準,借以確定某一錯報或漏報,或者匯總的錯報漏報是否會影響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是否應該寫入審計報告,以及出具什么樣的評價意見。
對于某一項錯報是否寫入審計報告,應從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考慮,金額大的,如“情況1”,應該予以反映或披露,金額小但性質重要的,如“情況3”,如涉嫌舞弊或違法,也應該反映或披露。
對于審計中發現的所有尚未調整的錯報、漏報,加上通過審計抽樣推斷的未調整錯報、漏報,匯總數如果大于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應當考慮采取兩種措施:
(1)擴大實質性審查范圍,進一步確認匯總數。
(2)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使匯總數低于重要性水平。
最后,應根據匯總的錯報或漏報數是否超過重要性水平,是否會影響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決定如何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