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設項目績效審計
第三節 結合型績效審計
建設項目績效審計可以單獨開展,也可以與對建設項目各階段工作的合規審計、財務審計、造價審計等結合進行。開展結合型建設項目績效審計的方式主要包括:
1.在項目決策審計中,要評價投資項目立項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社會發展需求、是否存在后期投產即面臨市場萎縮或關停并轉等要求的風險。
2.在工程管理審計中,要評價項目各參建單位是否勤勉盡責,是否具備較高管理能力,是否提升了項目各項資源的運用效率,是否按期或提前完工。
3.在工程造價審計中,要評價項目投資是否控制在概算內,是否采取得力措施降低了工程造價,避免了投資浪費和損失。
4.在工程質量審計中,要評價項目建設質量是否合格,工作能力和壽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5.在工程竣工決算審計中,要結合工程驗收工作,考核項目性能指標是否達到設計目標,運營效率是否達到預期,外部市場和資源條件是否符合預期。
6.在項目后評價中,要測算項目投資回收期、財務凈現值、內部收益率、投資收益率等經濟指標,評價項目投資的獲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7.要對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作出評價。分析投資項目建成投產后,對當地乃至周邊地區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改善、勞動就業、節能降耗、資源利用、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等的影響。
8.要高度重視對項目未來若干年份的運營中經營現金流所作預測固有的不確定性和經營風險不可控給審計工作帶來的風險。
9.要綜合考慮建設過程中內外部環境因素變化情況,提出改進項目管理工作,提高建設項目綜合績效的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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