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料
2021年1月,某審計組受大型國有企業甲集團公司委托,對其下屬全資子公司——乙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進行審計。該裝修工程開工日期為2019年10月15日,實際竣工時間為2020年8月31日,甲集團公司批準的概算投資為3200萬元。有關審計情況和資料如下:
1.因辦公樓急需投入使用等原因,乙公司對裝修工程的施工單位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未進行公開招標;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選擇由乙公司直接委托,合同金額分別為160萬元和175萬元;對材料的采購則采用議價的方式確定材料供應商。
2.對該裝修工程施工單位的評標報告記載,評標委員會對三家投標單位進行了初審,發現三家投標單位中有一家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一家投標標書沒有單位蓋章且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評標委員會對第三家投標單位的文件進行了審核,并推薦其中標。乙公司采納了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確定其為中標人。
3.乙公司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過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了5%。乙公司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三周后,退還了未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二、要求
(一)根據“資料1”,請指出乙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二)根據“資料2”,請指出評標委員會及乙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三)根據“資料3”,請指出乙公司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一)請指出乙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的做法不妥當。該裝修工程屬于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應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更不能采用直接指定和議價的方式確定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商。依據如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2.《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第五條規定: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必須招標。
(二)請指出評標委員會及乙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無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作為廢標處理妥當,但直接推薦第三家為中標人的做法不妥。乙公司應依法重新招標。依據如下: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廣電總局、民航局令第23號)第五十條規定,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廣電總局、民航局令第2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三)請指出乙公司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后,不應再與中標人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文件訂立合同。投標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3周退還不妥,應在乙公司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中標人和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廣電總局、民航局令第23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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