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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2、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組織或法人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掌握P434)
5、形式:書面申請、口頭申請
6、管轄:(掌握P434)
(1)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上級地方政府管轄--對地方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3)省級政府派出機構管轄;(4)本機關管轄;(5)其他特殊管轄
7、行政復議申請的限制(掌握P435)
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已經依法受理的
(2)按規定應當先進行行政復議的
8、受理(掌握P435):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
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行政復議決定
(一)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掌握P436)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自覺履行、期限履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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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