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師考試于10月14日舉行,為幫助考生備考2012年審計師考試,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之《法律基礎知識》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第1章 法律基礎知識
第一節 法律概述
一、法律基本涵義、特征與本質
(一)涵義
廣義: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系統(或行為規范的總和)
狹義:指擁有立法權的國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特征(掌握P398)
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
2、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
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規范。
4、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
(三)本質
(1)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2)法的內容是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二、法律價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價值。即法的價值是法對于滿足個人、群體、社會需要的積極意義。
(二)法律理念。即對法律的本質、精神、基本原則和運行機制的理性認知和價值取向上的意識形態,它基于某種基本的法律制度而產生。
法律理念影響具體法律現象、法律原則、法律實踐活動。
三、我國法律的形式與體系
(一)我國法律的形式(掌握P400)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須經過比法律更嚴格的特殊程序。
2、法律。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它法律。它們的效力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它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國。
4、地方性法規。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適用于本地方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規定的規范性文件。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6、特別行政區的法。它是依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及其它規范性文件。
7、國際條約。我國同外國以及國際組織締結或我國加人的國際條約(如我國加人世貿組織的法律文件),經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批準,或者由我國政府聲明承認參加后,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我國法律的一種形式。
以上4、5、6所指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該地方,并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二)我國法律體系
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科教文衛法、資源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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