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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4·綜合分析題】(2007年試題)(一)資料:2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主要從事商品批發與零售。公司章程規定:甲、乙、丙、丁分別以實物、現金、知識產權與勞務出資,出資額分別是20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和70萬元,四人首次出資額合計85萬元。公司登記機關糾正了A公司章程中的違法之處后予以登記。20×7年5月,戊向A公司出資80萬元成為股東。
20×7年6月,A公司所在的B省C市的國稅局在對A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A公司有偷稅行為,遂責令其限期繳納少繳的稅款,并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A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C市國稅局的決定。A公司對復議機關的決定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為下列問題從備選答案中選出正確的答案。
1.如果A公司逾期仍未繳納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的少繳稅款,則稅務機關依法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是:
A.書面通知A公司開戶銀行凍結A公司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書面通知A公司開戶銀行從A公司存款中扣繳稅款
C.依照稅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D.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稅收優先制度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代位權、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三)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凋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四)法律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2.納稅人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3.納稅人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4.納稅人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5.納稅人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6.納稅人拖欠稅款行為的法律責任
7.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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