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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行政訴訟法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判決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特征
1.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
2.被起訴的被告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糾紛的活動,不同于民事訴訟和行政復議。
二、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則;
2.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
4.行政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即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四、行政訴訟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五、行政訴訟的起訴、受理、審理和判決
(一)行政訴訟的起訴
關注:原告
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關注: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關注: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就是復議前置的規定。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 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關注: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 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三)行政訴訟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
(1)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2)違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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