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2014年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方法輔導筆記,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知識點 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
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據國家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和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可以將國家審計劃分為4類:
1.隸屬于議會并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隸屬于國家立法部門,向議會或國會報告工作,依照國家法律賦予的權限,對各級政府機關的財政經濟活動,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涉。
其地位較高,獨立性較強。
2.隸屬于政府并向議會或政府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隸屬于政府或政府的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報告工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對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以便保證國家財經政策、法規、計劃、預算的正常執行。
我國審計署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工作,對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質,以審計法院形式開展工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機關一般獨立于議會或政府,擁有有限的司法權,向議會或總統報告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通過開庭進行審判,作出裁決。
4.獨立于議會、政府和司法機關,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
向議會或國家元首報告工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我國的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國務院設審計署,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知識點 國家審計機關的基本任務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接受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具體任務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審計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審計規章制度。
2.研究、制定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3.辦理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組織與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4.根據規定,具體指導、監督全國及各級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全國社會審計工作。
5.領導、管理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以及其他審計工作。
6.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知識點 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檢查、建議、公布)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 提供: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 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1~4,是與取證權限有關的)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 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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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