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之《法律基礎知識》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掌握P504)
(一)股東會:權力機構(職權P504)
召開臨時會議的條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董事會:設監事會的,其成員為3-13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職權P505)
(三)經理:列席董事會,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四)監事會:設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職權P506)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