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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家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熟悉層次)
審計管轄范圍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項目審計權限的分工。
注意:
1.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3.審計署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對中央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不受已劃定審計管轄范圍和審計分工的限制。
5.涉及國家重大機密的軍品科研、生產單位,由審計署專業審計司審計。
7.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范圍有爭議的,可以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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