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師考試于10月14日舉行,為幫助考生備考2012年審計師考試,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之《理論與方法》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第2章 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家審計機關
一、國家審計機關設置(掌握P29)
1、立法型--隸屬國家立法部門: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的國家審計機關等
2、司法型--審計機關具有司法性質,其官員享有司法地位和權利: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的國家審計機關等
3、行政型--隸屬國家行政部門:如中國的國家審計機關等
4、獨立型--獨立于議會、政府、司法機構之外,直接對法律負責,由國家首腦領導:如日本、韓國的國家審計機關等
二、國家審計機關基本任務(掌握P31)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審計相關法規制度;
2.按規定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3.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工作
三、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掌握P31)
根據《審計法》規定,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是: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就審計事項提供所有資料
《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審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2.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事項的調查和取證
《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3.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
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但是,審計機關采取上述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4.審計機關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糾正意見,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審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5.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6.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相關機關予以協助
《審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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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