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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示例】
1.某有限公司股東會在審議董事會人選時,有下列四人的任職資格受到股東質疑。其中,不屬于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有( )。
A.張某,五年前因對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負有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兩年前被任命為一家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的國有企業的廠長,上任僅三個月,該企業被宣告破產
C.陳某,曾獨資開辦一家工廠,一年前該廠因無力清償大額債務而倒閉,債權人至今仍在追討
D. 劉某,66歲,曾任市政府副秘書長,現退休在家
【答案】ABC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這些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的,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示例】
1.下列關于公司高管人的義務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甲經理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可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B.乙董事經股東會同意,可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C.丙財務總管監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D.丁董事長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答案】AB
2.石董事在與某企業談判簽約過程中,因對對方資信考察不周,結果給公司造成10萬元的經濟損失。在公司對此事不作為的情況下,根據有關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對石董事提起訴訟的主體有( )。
A.董事會 B.監事會 C.股東 D.公司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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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