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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章節輔導(3)
第三節 法律行為與法律責任
一、法律行為
1、涵義
廣義:即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
狹義:即指民法學上的法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P406)
(1)是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為。
(2)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3)應是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掌握P407)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3)標的合法。
(4)標的須可能和確定。
【例題】(2009中)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
A.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B.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
C.企業制造假冒偽劣產品
D.公司之間依法訂立合同
【答案】D
3、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P407)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
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以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稱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始期與終期;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發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稱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掌握P408)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為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例題】(2007初、2007中、2009中)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中,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
A.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C.顯失公平的行為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E.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行為
【答案】ABD
5、可變更、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掌握P408)
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下列行為屬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重大誤解行為
(2)顯失公平行為
6、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掌握P408)
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撤銷后,會發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2)賠償損失。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則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如果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7、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P409)
類型: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欠缺;處分權欠缺;代理權欠缺;債務人同意的欠缺
二、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的特點
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社會責任:
(1)它的范圍、性質、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2)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進行
(3)法律責任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
2、法律責任分類
按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經濟法律責任。
法律制裁:承擔法律責任是進行法律制裁的前提條件。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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