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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P440)
(一)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級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
(四)指定管轄
四、行政訴訟的起訴、受理、審理和判決(掌握P441)
(一)提起行政訴訟符合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提起訴訟期限
不服行政復議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
(三)受理與審理
法院接到起訴狀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在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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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