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第三部分企業財務會計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第仨節的內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注意: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為。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不包括法院判決)
(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 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應是合法行為。
(二)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生效,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 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注意:成立和生效是兩回事)
1.行為人具有 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 意思表示要真實(必須自愿,必須真實(意愿和外在一致))
3.標的合法
4.標的須可能和確定
【例題-單】(2009)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A.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B.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正確答案』D
(三)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
(2)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始期與終期;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例題-單】上海某夫妻的兒子在北京讀大學,夫妻倆將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給某人居住。雙方約定,如果該夫妻的兒子畢業后分回上海,則租賃關系終止。該法律行為屬于()的法律行為。
A.附延緩條件 B.附解除條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由于題目中是當條件成就時,租賃關系終止,所以屬于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四)無效民事行為
1.定義: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2.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
3.情形:
(1)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定義: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2.情形: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 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
3.效力:有選擇權:維持;變更;撤銷
(六)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定義:指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經同意權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
經同意權人 拒絕后,其效力確定自始無效。同意權人拒絕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3.類型: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欠缺、處分權欠缺、代理權欠缺、債權人同意的欠缺。
【例題-單】(2007)在我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
A.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B.可變的民事法律行為
C.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題-多】(2009)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A.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B.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行為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D.顯失公平的行為
E.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正確答案』ACE
【例題-單】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系和區別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正確答案』B
二、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社會責任:
(1)它的范圍、性質、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2)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進行;
(3)法律責任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
2.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
(1)堅持合法、合理原則
(2)民主、公正原則
(3)及時原則
3.按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為: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4.法律制裁——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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