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之《法律基礎知識》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第四節 董事、監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與義務
一、董事、監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完全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無大的負債(P512)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監事和高管承擔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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