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第四部分法律知識第三章行政法第一節行政法概述的內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行政關系----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
行政相對人不僅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特定情況下還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依職權進行的管理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人或事做出的特定處理。
目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只限于受理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內容的廣泛性
2.形式的多樣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
1.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合法產生,不經合法產生的行政職權不能構成合法行政的基礎。
2.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實施行政行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
3.行政機關必須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4.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依法接受立法、行政、司法和社會監督。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
1、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
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3、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于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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