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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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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一、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
審計署、人事部成立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審計署、人事部領導下,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審計署人事教育司。為了做好考試工作,審計署設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審計系統的專家和有關院校的學者組成,負責考試內容的研究、綱和考試指定用書的編寫、考試政策咨詢以及命題指導工作。
二、考試科目與內容
初級資格和審計師資格考試科目均為: 1.與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的綜合考試:宏觀經濟學基礎、企業財務管理、企業財務會計、經濟法; 2.審計理論與實務考試:審計理論與方法、企業財務審計、行業審計。
初級資格和審計師資格考試采用相同的綱和輔導材料。根據對初、中級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不同要求,兩個考試科目各部分內容分為初級資格和審計師資格共同考試內容與審計師資格單獨考試內容。
三、考試計劃安排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日期為每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日。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上午為與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的綜合考試,下午為審計理論與實務考試。
四、審計崗位的界定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四條所稱的"審計崗位",系指從事下列工作的崗位: 1.直接審計; 2.審計業務領導; 3.審計業務的綜合、計劃和統計; 4.審計、財經法規的制定、研究,審計事項的復核等; 5.審計管理; 6.審計政策調研與審計信息。
五、審計、財經工作年限的計算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六條所稱的從事審計、財經工作年限, 其截止時間為考試當年的年底。
六、考場設置原則
考場原則上在地(市)設置。確需在縣設置時,由省人事廳會同省審計廳批準。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考試。
七、考試培訓和考試用書的管理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輔導或培訓工作要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的原則。各級審計教育培訓部門,可結合審計崗位培訓,對應考人員進行必要的輔導和培訓,考試輔導或培訓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審查后,報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批準。任何部門不得以資格考試為由而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應考人員參加各類輔導或培訓班,增加應考人員負擔。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大綱、輔導材料和復習資料,由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組織專人編寫(或指定),并出版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考試辦公室的名義出版發行各種教材、大綱和復習資料。
八、考試工作紀律
嚴格考試工作紀律,試卷在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嚴防泄密,對泄密者要追究責任。負責報名、資格審查、監考、評卷和發證的工作人員,因弄虛作假、嚴重失職,給考試工作造成損失和影響者也要追究責任。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0 日由審計署和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以及1992年7月4日由審計署和人事部制訂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若干問題的原則意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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