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第三章行政法第一節的內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 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 的重點!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法定的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
特征:
1.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行政機關不主動)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行政復議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其適當性。
5.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
6.行政復議以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復議的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對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包括法律、憲法等)
2.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規定的,可以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 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
(3)抽象行政行為
四、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第三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即行政相對人。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4.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5.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6.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7.第三人是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自 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自障礙消除之日)
(三)行政復議的申請形式:書面或口頭申請。
(四)行政復議的管轄
1.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垂直領導的必須向上一級)
2.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管轄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本機關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做出最終裁決。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