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第四部分法律知識第二章審計法第四節法律責任的內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第二章 審計法
第四節 法律責任
一是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
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責任。
1.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審計法規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審計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2.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給予處罰。
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審計法規定的行為,或者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審計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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