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統計師考試中級統計基礎理論及知識 第二部分會計基礎知識第五章財產清查精選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統計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章 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的對象是企業的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
2、財產清查的意義如下:
(1)有利于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可靠;
(2)有利于挖掘財產物資的潛力,加速資金周轉;
(3)有利于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4)有利于維護財經紀律和結算制度。
3、財產清查的分類:
(1)按照清查的范圍和對象,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年終決算前;企業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時;中外合資、國內合資時;企業股份制改制時;開展全面資產評估、清產核資時;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時。
(2)按照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與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更換財產物資保管和出納人員時;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配合上級主管、財政、稅收、審計和銀行等部門對本單位進行會計檢查或審計時;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時;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和臨時性清產核資時。
4、庫存現金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清查庫存現金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盤點結束后,應根據盤點結果,編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重要原始憑證)。
5、銀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不一致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或某一方記賬有錯誤;二是存在“未達賬項”(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注意——“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只起對賬的作用,不能作為調節銀行存款賬而余額的原始憑證。對于未達賬項,企業必須在收到有關結算憑證后才能進行賬務處理,登記入賬。
6、對于外埠存款的清查,可以采用向異地開戶銀行函證索取對賬單,進行余額核對的方法。
7、實物資產數量的清查,常用的方法如下:
(1)實地盤點法(適用于大多數實物資產的清查)。
(2)技術推算法(適用于成堆、量大、價值不高且難以逐一清點的實物資產的清查,例如:露天堆放的煤炭、砂石等)。
8、在實物資產的清查過程中,實物保管人員和盤點人員必須同時在場。對于盤點結果,應如實登記“盤存單”。“盤存單”既是記錄盤點結果的書面證明,也是反映實物資產實存數的原始憑證。為了查明實存數與賬存數是否一致,還應編制“實存賬存對比表”。“實存賬存對比表”是用以調整賬簿記錄的重要原始憑證。
9、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函證核對法”。
10、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1)企業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資產類),借方登記盤虧或轉銷盤盈;貸方登記盤盈或轉銷盤虧。本賬戶應設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現金或存貨,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兩個明細賬戶。
(2)如為現金短缺,可以賠償部分記入“其他應收款”,原因不明部分記入“管理費用”;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有關人員或單位的,應記入“其他應付款”,屬于不明原因無法支付的,記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3)存貨盤盈,記入“管理費用”賬戶的貸方;存貨盤虧,折價入庫的殘料,記入“原材料”賬戶,相關賠償部分記入“其他應收款”,一般經營損失記入“管理費用”,非常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4)固定資產盤盈,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中核算,不在“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固定資產盤虧,折價入庫的殘料,記入“原材料”賬戶,變賣收入記入“銀行存款”,相關賠償部分記入“其他應收款”,其凈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5)對于經查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作為壞賬損失予以核銷。核銷時,不必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而是沖減“壞賬準備”;對于經查明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予以核銷。核銷時,也不必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而是轉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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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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