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統計分類標準
統計基本單位劃分
統計分類標準是由統計主管部門對統計分類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一般是以國家標準或統計部門標準形式發布的。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在統計工作中貫徹統計分類標準化,是整個統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
統計分類標準化是指由統計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一系列統計分類標準,并在統計工作中貫徹實施這些統計分類標準,以適應統計信息采集、處理及管理的規范化和自動化的要求,實現統計的功能和統計的最佳效益。
一般說來,統計標準化應當包括制定標準、發布標準、實施標準與管理標準等環節或過程。
統計分類標準化具有以下作用:
(1) 建立規范統計秩序,取得良好統計效益;
(2) 為統計指標分組提供依據;
(3) 為實現統計信息化提供保障;
(4) 是統計數據可比性和信息資源共享的前提。
為了提供用于各種統計信息分類的基本框架,使統計標準成為國際間統計數據對比和交流的工具,從而提高各國統計資料的可比性,促進國際統計信息標準化和電子計算機化。
一、 統計基本單位劃分
基本單位是構成國民經濟的細胞。它是經濟管理的基本單位,也是統計調查的基本單位。國家統計局根據國民經濟核算的有關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有關法規,以及統計調查的需要,對基本單位進行了統一的規范。
基本單位是指我國境內除住戶以外擁有一定活動場所并從事一定生產活動的社會經濟單位。
借鑒聯合國有關單位的概念,根據我國社會經濟單位的具體情況,我國的基本單位按其作用和性質的不同劃分為兩種,一種叫法人單位,另一種叫產業活動單位。
法人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單位:
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3. 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經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其他法人。
產業活動單位是法人單位的組成部分,它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2. 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3. 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業務核算資料。
法人單位由產業活動單位組成,一個法人單位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產業活動單位。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之間存在一種隸屬關系,即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
對于大多數法人單位來說,他們位于一個活動場所,并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動,這類法人單位本身就是一個產業活動單位,即單產業法人單位。另一些法人單位,他們或位于一個以上的活動場所,或從事一種以上的經濟活動,并能夠提供各自的業務情況和財務收支資料。對這種單位原則上要將他們分解成兩個以上的產業活動單位。這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的法人單位稱為多產業法人單位。
認定一個產業活動單位,除了依據行政登記資料,可以參考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資料(如衛生、教育、娛樂業等),還可以根據單位是否有一定的組織管理機構,生產或業務活動是否相對獨立進行(對社會提供勞務或服務),能否掌握收入、銷售、工資和現金出納臺賬來進行判斷。不論哪種方法,能否掌握業務核算資料很重要,不能做到這一點的單位,原則上不單獨劃分為產業活動單位。
二、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提出并制定,經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發布實施的。它規定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編制規則,其目的是使全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均獲得一個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以適應對各類單位實現計算機自動化管理的需要。
單位代碼是一個無關標識代碼,由八位無屬性的數字和一位校驗碼組成,其本身沒有任何含義,不反映單位的行業類別、隸屬關系等任何標識。這項標準屬于國家強制性標準,在銀行、稅務、財政、公安、統計等部門已經應用。單位代碼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主管機構賦予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并頒發由技術監督部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 統計用區劃代碼
區劃代碼執行兩項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2)和《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GB/T 10114-198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該標準對我國縣以上行政區劃的代碼做了規定,主要適應于按行政區劃處理、檢索和交換信息。行政區劃代碼是指單位所在行政區劃的代碼,用六位阿拉伯數字分層次代表我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州、盟)、縣(區市旗)的名稱。
《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補充和延拓,規定了表示鄉、鎮(街道辦事處)一級行政區劃的三位代碼。
為了更詳細地反映鄉鎮以下區劃情況,國家統計局補充了三位表示居委會、村委會的代碼。這樣,我國從省、地、縣、鄉一直到居委會和村委會都有了統一的代碼,一共由十二位數字組成,分為三段。
代碼的第一段為6位數字,表示縣及縣以上的行政區劃;第二段為3位數字,表示街道、鎮和鄉;第三段為3位數字,表示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具體格式為:
在統計工作中,各級統計部門不編制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直接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縣以下區劃代碼則由各級統計部門按照國家統一制訂的編碼規則編制。國家統計局建立全國統一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庫》,供各專業統計直接使用。 四、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依據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經濟活動的類別進行的標準分類。
聯合國推薦的行業分類劃分的基本單位類型主要有五類:
1. 機構單位,相當于我國的法人單位;
2. 基層單位:相當于我國的產業活動單位;
3. 活動類型單位;
4. 地方單位;
5. 同質生產單位。
按照聯合國《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的劃分原則,行業分類最理想的基本單位是產業活動單位。但由于統計條件和會計核算基礎的差異,我國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劃分行業的基本單位。
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45-2002)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行業分類標準是一項廣泛應用于各個領域的重要國家統計分類標準,國家統計局各項統計中普遍使用了這項標準。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共分20個門類、95個大類、396個中類、913個小類,并對每一個類都按層次編制了代碼。為了便于標準的貫徹實施,國家統計局還編印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20個門類類別是:
A. 農、林、牧、漁業
B. 采礦業
C. 制造業
D.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E. 建筑業
F.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G.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H. 批發和零售業
I. 住宿和餐飲業
J. 金融業
K. 房地產業
L. 租賃和商業服務業
M.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O.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P. 教育
Q.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S.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T. 國際組織
將上述的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門類合并,就是我國習慣上所稱的工業。
在具體劃分一個單位的行業屬性時,如果一個單位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則按主要活動確定其行業性質。主要活動是指占其單位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按全年主營業務收入確定主要活動。具體方法是:
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按照銷售收入判斷;
建筑施工活動按照工程結算收入判斷;
交通運輸活動按照營運業務收入判斷;
批發零售活動按照商品銷售收入判斷;
其他活動按照經營(營業)收入判斷。
例如,某紡織企業從紡紗開始,經過機織物(布)的紡織活動,再對自產的機織物(布)進行印染加工,最終產品是印染布。則應按照該企業各項生產活動要程度,將該紡織企業歸入1711“棉、化纖紡織加工”。
五、 《三次產業劃分規定》
《三次產業劃分規定》是國家統計局在2002年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45-2002)的基礎上制定的。該規定劃分的三次產業的范圍是:
第一產業是指農、林、牧、漁業。
第二產業是指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
第三產業是指除第一、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第三產業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
六、 《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
科學劃分城鄉是準確評價我國城鎮化水平、合理規劃城鄉布局、統籌城鄉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規范我國統計工作的基礎。統一城鄉劃分工作的目的在于減少各部門、各專業間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和統計工作水平,同進保證各部門、各專業有關城鄉分類統計數據的一致性,為真實反映我國城鎮化的發展進程提供科學的依據。2008年7月,國務院批復了國家統計局與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共同制定的《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國函(2008)60號)。
七、 《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
《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是從企業組織形式和財產組織方式的角度來反映所有制的實現形式,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聯合制發的。該項規定以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實際類型為基礎,將全部企業劃分為3個大類,16個中類,部分中類下又設若干小類。規定中明確,非企業的其他經濟組織參照執行。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
國家統計局根據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考慮統計上的實際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該辦法適用于統計上對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行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該辦法規定,以法人企業作為劃分規模的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該辦法還規定,大型和中型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若其中一項達不到則下劃一檔;對企業規模的認定,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進行劃分。
八、《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
為了反映我國經濟中所有制成分的構成情況,為宏觀決策和管理提供依據,國家統計局于1998年9月發布了《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該規定將經濟劃分為公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兩種形式。
公有經濟是指資產歸國家或公民集體所有的經濟成分,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非公有經濟是指資產歸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所有或歸外商、港澳臺商所有的經濟成分,包括私有經濟、港澳臺經濟和外商經濟。
《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僅限綜合部門利用企業資料,對各主要經濟總量指標(如產值、銷售收入、國內生產總值等)進行所有制結構分類的使用。為簡便起見,以企業的構成資料為依據推算經濟成分時,先將法人資本金剔除后再進行推算。
對企業經濟成分的推算,是以企業資本金的構成資料為依據,按各投資主體投入的資本所占的比例來確認各種經濟成分所占的份額,并以此推算有關經濟指標的經濟成分構成。即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國家資本、集體資本、個人資本、港澳臺資本和外商資本確定的。實收資本中的國家資本作為國有經濟成分、集體資本作為集體經濟成分、個人資本作業私有經濟成分、港澳臺資本作為港澳臺經濟成分、外商資本作業外商經濟成分。
我國農業生產單位的情況比較特殊,除農場以外,其余絕大多數仍為農戶。根據我國《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性別家或集體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權。因此,《關于統計上經濟成分的推算辦法》中規定,農業生產單位的經濟成分主要按其所使用土地的歸屬性質劃分為國有或集體。但家庭養殖等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農業生產活動,則可劃分為私有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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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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