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
一、基本定義
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簡稱單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地區)每生產一個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所消耗的能源。當國內(地區)生產總值單位為萬元時,即為萬元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
該指標能直觀綜合地反映能源消費所獲得的經濟成果,直接反映經濟發展對能源的依賴程度,但其無法全面反映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產品能耗降低等情況。
二、核算方法
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全國的單位GDP能耗。各地統計局負責核算本區域的單位GDP能耗,并將核算的數據同時報上一級統計機構審核評估。
單位GDP能耗由能源消費總量和國內(地區)生產總值這兩個指標計算而得。計算公式為:單位GDP能耗(噸標準煤/萬元)=能源消費總量(噸標準煤)÷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萬元)。國內(地區)生產總值取之于各地核算的數據。能源消費總量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國民經濟各行業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時間消費的各種能源的總和。這里所說的能源,是狹義上能源的概念,即從自然界能夠直接取得或通過加工、轉換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能源資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氣、水能、核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過加工、轉換產生的洗煤、焦炭、煤氣、電力、熱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時產生的其他產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僅包括人們通過一定技術手段獲得的,并作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核能僅包括作為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費總量核算的基本原則是,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不得重復計算。比如用煤炭發電,在計算能源消費總量時,或者只計算發電時投入消費的煤炭,或者只計算用電量和發電時的能源(能量)損耗量,不能又計算煤炭,又計算用電。能源消費總量核算可以從供應和消費兩個角度進行。
國家季度核算和年度初步數據的核算,采取能源供應量的方法計算,能源消費總量=一次能源產量+(進口量-出口量)+(期初庫存量-期末庫存量)。國家年度最終核實的能源消費總量數據依據能源平衡模型編制的能源平衡表,分別從能源資源供應、加工轉換、最終消費等幾個方面進行詳細核算取得。能源平衡表能夠全面反映一定時期內能源的生產、加工轉換、輸送、分配、儲備、使用的全貌。省級能源消費量依據主要行業的能源消費、主要行業能源生產和銷售、主要能源品種生產等數據計算。
三、資料來源
能源消費總量中有關能源工業產品產量、產成品庫存量的數據,是通過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報表,從全部生產企業調查取得的。能源進口量、出口量是從海關統計取得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費量、加工轉換投入量、加工轉換產出量以及庫存量,是通過企業能源購進、消費與庫存統計調查報表,從該范圍內的全部企業調查取得的。流通企業庫存量,是通過批發零售貿易企業能源購進、銷售與庫存統計調查報表,從全部能源批發零售貿易企業調查取得的。其他方面的能源消費量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抽樣調查或重點調查取得的。
四、數據公布
國家統計局公布全國及各地區單位GDP能耗,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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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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