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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統計行政復議和訴訟制度
第二節 統計行政訴訟
一、 統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含義
統計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
統計行政訴訟有以下特征:
(一) 統計行政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統計行政權力、做出引起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即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原告則是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統計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統計行政爭議。
(三) 統計行政訴訟的起因是相對人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持有異議,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四) 統計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統計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審查制度,是司法行為,與統計行政復議有本質上的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對統計行政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統計行政訴訟的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引起統計行政訴訟的具體統計行政行有三類,一是統計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二是統計執法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三是統計執法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一類,統計行政處罰行為:主要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第二類,統計執法機關的不作為行為,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授予統計從業資格,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不頒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的行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調查項目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批準的行為等。
第三類,統計執法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只要相對人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統計行政訴訟。
三、 統計行政訴訟的原則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統計行政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二)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三)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的原則
(四) 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五) 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六) 辯論的原則
(七)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八) 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原則
四、 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
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對于審判機關來說,它確定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統計行政案件的具體分工,明確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第二,對于當事人來說,則是發生爭議后到哪一級的哪一個法院去起訴或應訴的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二)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經過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對國家統計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或者對國家統計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仍不服的,由國家統計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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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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