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復議和訴訟制度
一、統計行政復議
1.統計行政復議的基本含義
含義:是指統計執法機關在行使統計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統計執法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的活動。
特征:統計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上級統計行政機關對下級統計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活動、經引起行政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由不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申請而啟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統計行政復議的范圍和管轄
統計行政復議范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的事項的范圍
能夠引起統計行政復議的范圍有如下具體統計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不作為、被認為行政侵權、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
統計行政復議管轄,從形式上看,是指復議機關受理統計行政復議案件的權限分工。它要解決的問題是:哪一級哪一個復議機關受理哪些統計行政復議案件。
3.統計行政復議程序:包括以下幾個環節: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執行。
二、統計行政訴訟
1.統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含義
含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
特征:(1 )統計行政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統計行政權力、做出引起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原告則是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 )統計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統計行政爭議。(3 )統計行政訴訟的起因是相對人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持有異議,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4 )統計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
2.統計行政訴訟的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引起統計行政訴訟的具體統計行政行有類,一是統計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二是統計執法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三是統計執法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3.統計行政訴訟的原則(八個原則)
4.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
5.統計行政應訴
審查被告是否適格、審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做好統計應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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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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