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基本定義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將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障支出之后,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其中,家庭總收入是指該家庭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人員從各種渠道得到的所有收入之和,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志著居民的購買力,用以衡量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二、統計和計算方法
全國和各省(區、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國家統計局依據各級國家調查隊逐級審核上報的城鎮居民數據,進行超級加權匯總而獲得。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方法是:
一是確定記賬戶。國家統計局采取分層隨機抽樣方式確定各省(區、市)的調查市(縣、區),全國共有476個調查市(縣、區);以省級為總體在滿足抽樣調查數據質量要求下,按城鎮人口比例分配調查市(縣、區)的記賬戶數;從城鎮住戶大樣本調查所獲得的抽樣框中,采用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選取記賬戶,由記賬戶按要求進行記賬,全國共有6.5萬戶調查戶。
二是確定調查戶權數。為某一類市縣中每一調查戶平均所代表的住戶數目,按照一定的標準將省內所有市縣進行分類,每一調查戶權數為該類市縣內所有市區社區(居委會)住戶總數除以該類市縣內所有參加匯總的調查戶數。在同一類市縣中,各調查戶的權數相同。
三是計算每一記賬戶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口數。由賬本資料獲得。
四是國家統計局計算全國和省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市縣級調查隊通過省級國家調查總隊將所有審核無誤的原始數據上報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對6.5萬戶調查戶資料采用超級加權匯總的方式,計算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時計算生成分省數據。
三、資料來源
國家統計局制定《城鎮住戶調查方案》,逐級對各級國家調查隊進行培訓,由市(縣)級調查隊向抽中的記賬戶發放日記賬本,記賬戶每天記錄家庭收支流水賬,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在每月規定的收賬日,調查員收集所負責的記賬戶的記賬本并將新的記賬本發給記賬戶。對收回的記賬本,調查員逐項進行整理、編碼、初審、錄入,市(縣)級調查隊將記賬戶原始數據資料報送到本省國家調查總隊。各國家調查總隊確認數據無誤后,將本省全部記賬戶原始資料上報國家統計局。
四、數據公布
國家統計局公布全國及分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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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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