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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量指數和質量指數:按反映內容不同劃分。
數量指數是反映事物數量變動水平,反映總體在外延、規模上的相對變動過程;如產品產量指數、商品銷售量指數等。
質量指數是反映事物內涵數量的變動水平,如價格指數、產品成本指數等。
(2)個體指數和總指數:按計入指數項目多少不同劃分。
個體指數:是反映某一項目或變量變動的相對數,如一種商品價格或銷售量的變動水平;
總指數:是反映多種項目或變量綜合變動的相對數。如多種商品價格或銷售量的綜合變動水平。
注:總指數是說明多種事物綜合變動的相對數,由于多種事物計量單位不同不能直接相加,以及掌握的資料不同,所以總指數
計算方法有兩種。
在一定條件下,平均指數公式可以演變為綜合指數公式,綜合指數公式也可以變形為平均指數公式。
(3)簡單指數和加權指數:按計算形式不同劃分。
簡單指數又稱不加權指數,它把計入指數的各個項目的重要性視為相同;
加權指數則對各個項目依據重要程度賦予不同的權數,而后再進行計算。
(4)動態指數和靜態指數:按對比場合不同劃分
時間性指數(動態指數):是反映現象數量方面在時間上的變動程度,有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之分。
區域性指數(靜態指數):是反映同類現象的數量在相同時間內不同空間(地區和單位等)的差異程度。
注:現實中,動態指數應用最為廣泛。
3.統計指數的作用
(1)指數可綜合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總體的變動方向和變動程度
(2)指數可分析經濟發展變化中各種因素的影響方向和程度
4. 指數編制的基本問題
指數編制的基本問題主要有:項目的選擇、基準點的確定、權數的確定以及計算公式等。
(1)項目的選擇:主要是樣本的選擇問題。因此,樣本應具備以下要求:
①充分性:樣本容量足夠大。
②代表性:樣本能反映總體的性質。
③可比性:不同時間空間上,用于對比的各樣本項目在定義、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量單位等方面保持一致。
(2)基準點的確定:所有指數都有一個用于比較的基準點或基期。
①選擇一個正常時期或典型時期作為基期。
②基期的長短應根據所研究現象的特點和研究目的而定。
③基期距報告期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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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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