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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統計行政復議和訴訟制度
第一節 統計行政復議
一、 統計行政復議的基本含義
統計行政復議,是指統計執法機關在行使統計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統計執法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的活動。
統計行政復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 統計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活動。統計行政復議機關只能是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而不能由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行政復議的職權。在我國,統計行政復議機構為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人民政府。
(二) 統計行政復議是上級統計行政機關對下級統計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活動。統計行政復議權以復議機關與做出引起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為前提,是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領導權對下級統計行政執法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體現。
(三) 統計行政復議經引起行政爭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統計行政復議的客體只能是統計行政爭議,即統計行政執法機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因為統計行政管理活動產生的爭議,同時,統計行政爭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對某一具體統計行政行為存在不同看法,從而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來處理。
(四) 統計行政復議由不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申請而啟動。一方面,有權申請統計行政復議的只能是不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另一方面,只有不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才能引起統計行政復議。只要利害關系人的統計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統計行政復議機關就必須受理。
(五) 統計行政復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依法的內容包括: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統計行政復議申請,必須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并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統計行政復議機關對統計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依法審查并做出處理;在受理統計行政復議申請后,要依法審理并按期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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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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