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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24/2/11 10:52: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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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 人事部

關于印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統字[1995]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人事局:

現將《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統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統計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深化職稱改革、建立和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資格考試堅持客觀、公正、規范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用書、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暫設置兩個級別:統計專業初級資格、統計專業中級資格。本規定執行后不再進行統計專業初、中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統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而組織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統計專業初、中級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獲得統計專業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決定獲得統計專業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 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統計師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考試合格者,獲得統計師資格。乙種考試為統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不具備甲種考試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后,再參加甲種考試科目中《統計工作實務》的考試,成績合格者,獲得統計師資格。

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 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

1.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2.專業知識和實務(新的國家統計報表制度)。

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

1.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2.統計工作實務

統計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

1.統計學原理;

2.經濟學;

3.會計基礎知識;

4.國民經濟核算基礎知識;

5.統計分析;

6.計算機基礎知識與應用。

第六條 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

2.熱愛統計工作,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遵守職業道德。

第七條 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 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統計專業初級資格(含本規定實施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統計員、助理統計師資格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統計專業職務),并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

2.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 統計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 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 家統計局用印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統計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考試成績采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省(區、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國家統計局頒發統計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乙種考試各單科合格證只在四年內申辦合格證書有效,逾期該科目必須重考。

第十一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二條 統計專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 考試大綱、試題和確定合格標準,會同國家統計局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國家統計局負責考試大綱和考試用書的編寫、出版、發行,組織命題、建立題庫和實施考試工作。

各省、區、市的考務工作由人事廳(局)和統計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按"三定"方案規定 的職責確定。副省級市是否單獨組織考試由所在省人事廳會同省統計局確定。

第十三條 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遵守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和人事部、國家保密局關于《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秘級具體范圍的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專業中級資格其外語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團體單位在統計崗位工作的人員 。本規定按第十二條的分工,分別由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一、國家統計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局)領導下,負責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考務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人事司。國家統計局設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考試用書編寫暨命題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統計專 業初級資格考試、中級資格甲、乙種考試的考試大綱、考試用書的編寫和命題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家統計局人事司負責。

二、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從1995年開始實施,1995 、1996年考試具體時間另行確定。從1997年起,每年的考試日期定為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

統計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從1997年開始實施。第一年考試科目為:統計學原理、經濟 學、會計基礎知識;第二年考試科目為:計算機基礎知識與應用、統計分析、國民經濟核算基礎知識。考試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

三、已評聘非統計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可視同獲得初級統計專業職務人員,按照《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第八條和本《實施辦法》第四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前,已擔任統計師專業職務的人員,如本人自愿,也可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

四、在1995-1997年度組織的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中級資格甲種考試中,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崗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十年、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可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且從事統計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統計專業初級職務滿四年,或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統計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統計初級職務滿四年,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可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現在國家機關工作和從國家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對是否擔任統計專業初級職務不作要求)。

五、統計專業資格考試都必須在當年開考時間前四個月完成報名工作,并按統一表式將報名 人員基本情況和考場設置情況報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名地點和報名起止時間由各地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確定,并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六、參加統計專業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本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后到當地統計專業 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名。考試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七、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考場一般在地(市)設置,特殊情況或個別邊遠地區需在縣設考場的 ,須經省一級考試辦公室批準。

八、有組織、有計劃地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各地舉辦的資格考試培訓班須經當 地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批準。必須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考試和培訓的報名、收費須分開進行。

九、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在命題、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 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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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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