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人員的職權
統計人員的職權,是指統計人員為了完成統計任務而由統計法規定擁有的權力。根據《統計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的職權,有下列兩方面:
(一)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統計調查權是指統計人員有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被調查單位、人員必須提供真實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推諉,不得虛報和瞞報。統計報告權是指統計人員有權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統計監督權是指統計人員有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劃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做出答復。做出這樣的規定,實質上就是要保證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干擾,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統計調查,提出統計報告,實行統計監督。
(二)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這里所指的“有關人員”,是《統計法》第七條規定的,具有上報統計資料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中負責填報統計資料的人員。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是指具有填報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在報送統計資料時,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二、統計人員的職責及基本要求
根據《統計法》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對統計人員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二)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準確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因此對統計人員要特別強調在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統計人員應當始終以實事求是的精神,以嚴格的職業道德標準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堅持原則,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切實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統計人員應當對其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這有助于保障統計資料搜集、審核、錄入環節的可溯源性,進一步明確統計工作中統計人員對于維護統計數據質量負有的個人責任。
(四)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向統計調查對象表明身份,以取得統計調查對象對統計調查的支持和配合。要求統計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出示證件,還有利于維護統計工作的嚴肅性,防止統計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假冒其名義,非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調查對象在統計人員未出示工作證件的情況下有權拒絕調查。
(五)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為了保障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三、鄉鎮統計機構或統計員的職責
鄉鎮統計機構或統計員執行鄉鎮綜合統計的職能。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鄉、鎮的基本統計資料;
3.組織指導本鄉、鎮各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農村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健全本鄉、鎮的統計臺賬制度和統計檔案制度,組織鄉鎮以下的統計業務工作。
四、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機構的職責
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包括生產、供銷、基建、勞動人事、財務會計等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制訂本部門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和提供本部門的基本統計資料,會同計劃和其他有關職能機構對本部門執行政策、計劃和經管理效益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的統計監督;
4.管理本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5.會同本部門的人事教育機構,組織指導本部門的統計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勵;加強本部門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職責
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2.制訂本行政區域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3.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制定計劃和進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4.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自治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6.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干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干部和鄉鎮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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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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