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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權平均綜合法
加權平均綜合法是指對經過同度量處理的指標數值通過加權平均進行綜合,形成一個總值,再按照總值的大小排出各參評單位的位次,從而達到綜合評價目的方法。
【加權平均綜合法例示】
采用加權平均綜合法對表2-17經函數化處理后的指標數值進行綜合。具體做法:首先對每個省市的各指標數值分別乘以歸一化處理后的權數,然后相加,從而得到綜合值(表2-23倒數第二行)
表2-23 部分省區綜合經濟效益加權平均綜合值計算表
指標名稱 |
權數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浙江 |
廣東 |
總資產貢獻率 資本保值增值率 資產負債率 流動資產周轉率 成本費用利潤率 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 產品銷售率 |
0.20 0.16 0.12 0.15 0.14 0.10 0.13 |
11.75 10.24 6.81 9.90 8.97 9.05 12.49 |
12.47 11.09 6.22 11.58 9.10 7.95 12.46 |
13.47 11.16 8.53 11.28 9.66 10.63 12.50 |
13.77 10.90 6.66 13.38 8.47 8.07 11.95 |
16.80 12.25 7.47 13.56 9.79 8.28 11.79 |
13.23 11.29 6.67 12.54 8.76 9.38 12.10 |
綜合值 |
1.00 |
69.20 |
70.87 |
77.23 |
73.21 |
79.94 |
73.97 |
各省市排序 |
- |
6 |
5 |
2 |
4 |
1 |
3 |
從加權平均后的結果看,所列示的各省市經濟效益狀況排序結果與簡單綜合法是一樣的。但是,這并不是說加權平均和簡單綜合得到的綜合值應該一致,在許多綜合評價中,由于權數所起的作用,兩種方法得到的結論有可能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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