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地方性統計法規
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并于本地實施的統計行為規范。
地方性統計法規的效力低于統計法律和統計行政法規。
我國31個省(區、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統計法規。
統計行政規章
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范性文件。
統計行政規章的效力低于統計法律和統計行政法規。
統計行政規章分為兩類:
一是政府規章,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
二是部門規章,即由國務院各級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權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
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主要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統計執法檢查規定》、《涉外調查管理辦法》、《部門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等。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是統計法基本精神的體現,是統計法所調整的統計法律關系的集中反映,是貫穿于整個統計法律規范,對各項統計法律制度和所有統計法律規范起統率作用的準則。它反映的是統計活動最基本的要求,對各種統計活動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是統計法的基礎,又是統計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依據。
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一般來講,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統計體制方面,國家應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管理體制。
所謂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是指中央統計機構組織實施全國的基本統計工作,并對全國的工作進行強有力的領導、管理和協調。統計工作的統一性,最關鍵的就是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
二是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應當是統一的。新《統計法》強化了這一要求。一是賦予國家統計局對補充性部門標準的審批權,《統計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二是賦予統計調查制度明確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統計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做出規定;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三是統計資料應當依法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是國家和社會的重要信息資源,是統計活動的直接成果。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在統計資料方面的體現就是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對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得到的有關統計資料,應當由對該資料具有管理權限的有關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數出多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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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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