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資產負債核算
資產負債核算是以經濟資產存量為對象的核算。它反映某一時點上機構部門及經濟總體所擁有的資產和負債的歷史積累狀況。期初資產負債規模和結構是當期經濟活動的初始條件,經過一個核算期的經濟活動(生產、分配、消費、投資、資金融通等)和非經濟活動(如自然災害、戰爭等)形成了期末資產負債的規模和結構。因此,資產負債核算與經濟流量核算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
一、 基本核算原則
資產負債核算采用復式記賬原則,機構部門之間的資產負債交易必須在同一時點記入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機構部門在記錄資產負債交易時,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資產負債表按核算時點分為期初資產負債表和期末資產負債表。目前我國資產負債核算采用的時點為日歷年初和年末兩個時點,以此確定資產負債核算的起點和終點。
資產負債表中非金融資產只在持有者的資產方即使用方反映。不同機構部門的金融債權與債務同時發生、數量相等、方向相反,某一機構部門或幾個機構部門擁有的債權數額,必然與相應的另一機構部門或幾個機構部門所承擔的債務數額相等。在國民經濟總體范圍內,國內金融資產與負債數額相等,相互抵消。國內各機構部門的國外金融資產(或負債)之和等于國外部門的負債(或金融資產),國外金融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差額為國外金融資產凈值。
二、 基本概念
(一)核算范圍
資產負債核算的核算范圍是我國常住單位擁有的資產、負債和資產凈值。
(二)資產
資產指經濟資產。經濟資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資產的所有權已經確定;
2.其所有者由于持有或使用它們而能夠在目前或可預見的將來獲得經濟利益。
不屬于任何機構單位,或即使屬于某個機構單位但不在其有效控制下,或不能在可預見的將來獲得經濟利益的自然資源,如空氣、公海、部分原始森林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不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地下礦藏等,不能視為經濟資產,因而不屬于我國資產負債核算的范圍。
(三)負債
負債是指一個機構單位或機構部門對其他機構單位或機構部門的債務,負債是金融債權的對應體。
(四)資產負債差額
資產負債差額是指某個機構單位或機構部門所擁有的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后的差額(亦稱資產凈值),同時也是資產負債表的平衡項。資產大于負債用正數表示,反之用負數表示。
(五)資產分類
資產分為非金融資產和金融資產兩大類,非金融資產細分為固定資產、存貨和其他非金融資產。金融資產細分為國內金融資產、國外金融資產和儲備資產。
三、 各指標之間的關系
資產負債表中各指標之間具有如下關系:
(一).非金融資產+國內金融資產+國外金融資產+儲備資產=國內負債+國外負債+資產負債差額(資產凈值)
(二).非金融資產=固定資產+存貨+其他非金融資產
(三).金融資產=國內金融資產+國外金融資產+儲備資產
(四).負債=國內負債+國外負債
(五).資產負債差額(資產凈值)=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四、 資產負債的估價
為了使存量表與流量表在核算原則和計價方法上保持一致,在核算期末資產存量時,對每一類資產項目都應按編表時點的現期市場價格估價:固定資產一般用“永續盤存法”進行重置估價;存貨、其他非金融資產按現期市場價格估價,或按預計未來收益的凈現值估價;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一般按現期市場價格估價;不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資產和負債,按債務人為清償債務必須向債權人支付的當期金額估價;儲備資產和其他對外交易的金融資產與負債按國際市場價格和官方公布的外匯匯率的中間價估價。
目前,我國已開始了對國有經濟固定資產存量按住宅、機器設備、市政工程、其他建筑物等資產進行分類、按現期市場價格估價的研究及編表工作。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總的資產存量核算基礎比較薄弱,搜集其他經濟類型存量數據資料困難,因而已編制的資產負債表中的項目仍然是按歷史成本價格估價的,今后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五、 資產核算表
(一) 基本結構
我國資產負債表采用國際上通用的矩陣結構,主欄為資產和負債項目,賓欄為機構部門和經濟總體,并下設使用項和來源項,其中使用項記錄資產,來源項記錄負債和資產負債差額。
資產負債表的主欄包括三個部分:
1. 非金融資產項目:反映國內各機構部門、經濟總體的非金融資產總規模及構成情況。
2. 金融資產與負債項目:其中,國內金融資產與負債項目,反映國內各機構部門、經濟總體的金融資產與負債的狀況部門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外金融資產與負債項目,反映國內各機構部門與國外部門由于資本往來和金融交易形成的資產負債存量狀況;儲備資產項目,反映國家對外支付能力。
3. 資產負債差額項目:反映各機構部門和經濟總體的資產與負債相抵后的凈值,它是各機構部門及經濟總體的主要財富和經濟實力的最終體現。上述每一類項目中,又包含著若干個子項目。
資產負債表賓欄中的機構部門包括:非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政府、住戶和國外。
(二) 基本編表方法
編制資產負債表的基本方法有兩種:直接法和間接法。
1. 直接法
直接法指以充分搜集現在的宏觀、微觀資產負債核算(會計、統計、業務)資料為主,如國有、集體、外商投資、私營等企業的資產負債年報、金融、證券企業的資產負債年報、國際收支表、專業統計年報、有關部門業務核算年報,輔之以各種形式的非全面調查資料,如抽樣調查資料,以獲得相關總量及結構資料編制資產負債表的方法。
2. 間接法
間接法指直接法編制的基準年度資產負債表為基礎,通過有關流量核算資料,利用“外推法”和“內插法”編制資產負債表的方法。
上述兩種編表方法,直接法是基本方法,間接法是直接法的延伸,目前編制國民資產負債表時一般采用直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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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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