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指標的設計要求
由于統計指標具有反映現象總體數量特征的作用,因而也就成為統計設計的主要內容。設計統計指標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的性
設計任何一個統計指標,首先應當明確要解決什么問題,達到何種目的。換言之,設計統計指標取決于統計研究的目的。只有明確了目的,才有可能確定所要研究總體應設計哪些指標進行觀察和考核。不同的目的.就有不同的需要,就應設計不同的指標。例如,當研究的目的是為了觀察零售商業企業人力資源的利用效果時.應設計業務人員勞動效率和全員勞動效率指標進行度量;當研究的目的是為了觀察零售商業企業房屋設備使用效果時,應設計每平方米營業面積所產出的營業額和每平方米經營利潤率指標進行度量。
(二)、科學性
設計統計指標要求以正確、科學的理論作指導,以客觀事物內部及事物之間的本質聯系為依據。無論是統計指標名稱與含義的確定,還是統計指標計算方法的選擇,都應準確地反映研究對象內部及其彼此之間的相互聯系。例如,我們研究商業企業的勞動效率問題,在設計指標時就有三種選擇,即營業員勞動效率、業務人員勞動效率和全員勞動效率。在這三個指標中,前兩個指標只是反映企業局部的勞動效率,唯有選擇全員勞動效率指標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企業勞動效率的全貌,這樣才體現了指標科學性的要求。
(三)、度量性
統計指標是用數據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特征的,是可以測定和計量的,沒有不能用數量表現的統計指標。統計指標的量化特點既區別于純數學計算又為運用數學方法研究社會經濟現象提供了條件。設計統計指標要求現象總體的數量特征在量化層次、計量單位、量化方法和形式等方面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研究人們的“精神生活”是一個非常抽象的內容,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計委聯合研制的“小康生活水平指標體系”中,將“精神生活”設計了兩個指標,即“教育娛樂支出比重”和“電視機普及率”,這使得“精神生活”的內容具有了度量性。
(四)、可比性
在設計統計指標時應注意各地區、各部門指標的一致性和不同時期統計指標的相對穩定性,以便同類指標能在不同空間和不同時間相互比較。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和統計資料使用要求的變化,統計指標的含義和計算方法將會有所修改,修改時就必須考慮到前后時期的可比性。特別是在指標口徑、分類標準、計算價格和計算方法等方面發生變更時,應當規定統一的換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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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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